部分采用市場法,部分采用成本法是否合理?
來源:中國資產評估協(xié)會微信公眾號
2023年3月30日
以下文章來源于金牌估值 ,作者:趙強 湖心亭
問題:(1)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yè)價值的時候,如果有遇到企業(yè)的核心實物資產可以采用市場法,但市場上只有同類型的兩個交易案例,不知道能否只采用兩個案例進行對比修正?有無具體的準則依據(jù)規(guī)定呢。(2)企業(yè)有很多類似資產,有的可以找尋到交易案例,有的沒有案例,所以我們這次打算部分采用市場法,部分采用重置成本法,不知道是否合理?
湖心亭:市場法進行評估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1)要有一個活躍的公開市場;(2)公開市場上要有可比的資產及其交易活動。一般情況下,我們要選擇三個及以上的參照物。因為參照物成交價受買賣雙方交易地位、交易動機、交易時限等因素的影響。之所以多選擇參照物,主要也是為了避免個別參照物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和偶然因素對成交價的影響。您說的第一個問題,只有兩個參照物。那我們就可以認為,它實際上已經不滿足市場法的適用條件了,市場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選擇市場法。如果非要用市場法,看看這種東西的地域性強不強,如果地域性價值差異不大,能進行調整的,可以適當拓展案例來源范圍。關于第二個問題。企業(yè)價值準則中規(guī)定:“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yè)價值評估,各項資產的價值應當根據(jù)其具體情況選用適當?shù)木唧w評估方法得出?!边@一條中并沒有限制對同一類型的資產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只是說根據(jù)具體情況選用適當?shù)姆椒ā5菍嶋H操作過程中,我們習慣對同一類型的資產一般采用同一種方法進行評估。不過也有例外,比如車輛的評估,特種車輛和轎車都有的情況下,應該是采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無論采用各種評估方法,主要是結合你收集資料的情況和資產本身的狀況及其所面臨的市場狀況,我們要做的就是做出經得起推敲和考驗的價值而已,大膽去做就好……
趙強:第一個問題:市場法(市場比較法)的理論基礎或者前提假設是在充分活躍的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也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市場法適用的前提是具有一個交易“充分活躍”的市場,否則我們就不能得到“相同或相似資產交易價格也是相同或相似”的結論,如果說一個市場上只能找到兩個交易案例,這個市場能稱為交易充分活躍的市場嗎?當然具體交易數(shù)量是多少才能稱為交易活躍的市場,我們資產評估準則中沒有明確(房地產評估規(guī)范中提到過是至少3個),目前業(yè)內慣例是至少有3個,因此,我認為不足3個獨立的交易案例,應該不能稱為是交易充分活躍的市場。
第二個問題: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要明確一個原則,評估方法都是針對評估對象而言的。我們評估一個企業(yè)股權,則評估對象是這個“股權”;我們要評估一輛汽車,則評估對象是這個輛汽車,這兩種情況,評估對象都非常好確認。如果我們要評估10臺設備、兩棟房屋和一塊土地,這時的評估對象是什么?存在兩種情況,當上述10臺設備、兩棟房屋和一塊地構成資產組(CGU),則我們的評估隨想就是這個資產組(CGU),如果上述資產不構成資產組(CGU),則我們的評估對象就是這個10臺設備、兩棟房屋和一塊地,13個獨立的評估對象。當我們確定好評估對象后,如果我們可以找到與這個評估對象整體可比的交易案例,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直接得到評估對象的評估值,則這種評估途徑或方法就是市場法;如果我們確定這個評估對象的價值的途徑或方法是將這個評估對象拆解為若干個組成要素,分別估算這若干個組成要素的價值,然后再匯總得到這個評估對象的價值,這種評估途徑或方法,對于這個評估對象,就是成本法。例如:我們評估一個企業(yè)的股權,如果我們直接找到與這個股權可比的交易案例,則這種評估方法對于評估對象--估算資產,就是市場法;如果我們將組成這個股權的各單項資產作為股權資產的組成要素,分別估算這些組成要素的價值(無論我們采用何種方式或方法評估這些單項資產),然后再匯總得到所謂凈資產的價值,這種評估方法,對于評估對象--股權資產,就是成本法,也稱資產組基礎法。又如,評估一輛汽車,我們找到與整車可比的交易案例,得到評估值,這種方法就是評估對象—整車的市場法,但是如果我們將整車拆解為車身、車架、發(fā)動機和輪胎,然后分別估算這些組成要素的價值,無論我們采用什么方法評估車身、車架、發(fā)動機和輪胎的價值,最后將其組合得到整車的價值的這種方法都是評估對象—整車的成本法。
我在這里想說一個與審核專家發(fā)生爭執(zhí)的一個實例,類似我前面提到的10臺設備、兩棟房屋和一塊土地的案例,如果這13項單項資產構成資產組(CGU),我們的評估對象恰恰是這個資產組(CGU),我們將其拆開為13項單項資產,對這13項資產,有些采用市場法評估,有些采用收益法評估,還有些采用成本法評估,我們最后將這13項資產的結果加總,這種評估方法對于評估對象--資產組(CGU)到底是屬于什么方法?審核專家認為評估方法既包括市場法、收益法也包括成本法,我的觀點是我們這里的評估對象是資產組(CGU),對于這個資產組(CGU),這種評估方法就是成本法或稱資產基礎法。當然,如果我們這里的13項資產不構成資產組(CGU),我們的評估對象就是這13項單項資產,此時,我們的評估方法就是審核專家所說的三種方法都包含。
最后,想澄清一個我認為目前業(yè)內一個模糊的認識,還以車輛評估為例,評估對象為一輛車,我們的評估方式是向車輛銷售4S店詢價,然后確定所謂重置全價,根據(jù)標的車輛的已使用年限確定理論成新率,再根據(jù)勘察情況確定勘察成新率,獲得一個綜合成新率,以重置全價乘以成新率得到評估值,這種評估途徑目前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重置成本法,這種認識合理嗎?如果說,我們的評估對象就是這輛車,這種直接獲得整車的交易價格,然后進行相關修正(成新率實際可以認為是一種修正),完全是市場法的評估途徑,根本不是重置成本法。典型的重置成本法評估這輛車的方式應該是估算車身、車架、發(fā)動機和輪胎的價格或制造成本,然后再考慮總裝成本,得到整車的成本,最后再考慮成新率。直接從4S店獲得的詢價不是重置成本,而是市場法的可比案例的市場報價!這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